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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执法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江苏-南京 08-22 00:04  悬赏 30  发布者:hdy80后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本人有一事想咨询,望请赐教!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因拆迁问题找政府拆迁负责人好多次,他也通过各种渠道找人做我思想工作,后经协商,谈妥拆迁条件,但政府拆迁负责人承诺有部分款项不能列入拆迁协议。答应在6月底到政府拿。可直到8月家人才去政府要,结果答复是等拆迁结束,因怕影响和负面效果。本人得知此事就去政府找负责人论理,因言谈不和,本人情急之下掀翻文件和办公桌,后政府工作人员报警,镇派出所警察到场,在没问多少情况下,只将本人带至派出所,本人提出要求双方当事人一起,可警察问我你配不配合,我当然配合,到达派出所后,让我掏出身上所有物品,随即给本人上了手铐,带入等待室,并有人看管。在1小时后将我带入讯问室进行询问,我将事情经过和来龙去脉一起说了一遍,可警察说,拆迁的事他们管不了,只管我掀政府办公桌的事,说我已经犯法,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破坏公物,扰乱政府正常工作。还说要拘留我,我提出了一些异议,均未采纳。询问从10点12分开始,一直到13点30分方结束询问。其中派出所副所长来过,我提出不应该给我戴手铐,因为从现象上我没有伤人,也没有暴力倾向且积极配合,希望解决拆迁问题。之后副所长说看在我表现好,让辅警把手铐解了。中午没有给我吃饭,询问完给我留10个手指印,又拍了三维照片,抽了血样。之后又让人把我带到来时看管的那个房间,直到下午17点,家人来了,在家人面前让我写认错书。一再强调看在我家人的面子上不拘留我了,让我好好写,作深刻检讨。我写完后,让我在中午的询问材料上和认错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后归还我物品,方才让我离开派出所。
上述即是事情的经过,我想请教上述事件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过程哪些方面存在问题?
我个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疑惑:1、传讯应当是当事人双方,而不是我一人,哪怕当事人一方是再高的政府领导?2、到达所里后,不该按嫌疑犯让我交出身上物品和上手铐?3、不应当按嫌疑犯派专人看管?4、不应当虐待我不给中午饭吃?5、不能单追究我掀政府领导办公桌的事,而不询问另一方当事人?6、法律应用不当,不该追究我:“破坏公物、扰乱正常工作”罪名,事实应该是拆迁纠纷?7、询问不应当是审讯?
以上内容请专家不惜赐教,本人感谢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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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2 00:45
1、“只管我掀政府办公桌的事”可能被认为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掀翻文件和办公桌”可能被认为危险行为,故戴上手铐,但是,在办公室戴手铐不妥。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3、交出物品可能是为了安全,但是做法欠妥,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并登记;口头传唤应该在笔录里面注明;对方的报案笔录也应该进行调查。
   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4、根据“找负责人论理,因言谈不和,本人情急之下掀翻文件和办公桌”的情况,你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机关的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故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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