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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01-06 19:29  悬赏 0  发布者:xiaoji……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11)
(2)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
不知以上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是否侵害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敬请费心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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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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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1月06日 20时16分
你好
    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定,各地都是不同的,不少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乱报价,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

    2、但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建议你向发包方求证一下,要求发包方出示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湖南没有类似规定,你可以跟发包方沟通,要求修改条款。

    3、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供你参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趋势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省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具体下浮幅度,但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近期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追问:

倪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的问题的精心解答。目前,我的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书中报送金额为52578604.61元,审定金额为45972543.56元,核减金额为6606061.05元。建设方根据合同条款“(2)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扣除我方审计费435527.58元,违约金397000元,合计832527.58元。我方认为该条款不合法,要求建设方返还该笔款项,但不知该如何入手,敬请指点!毕竟农民工做事不易!!!

回答:

1、既然你们条款中有明确的约定,而你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会认为这是你们协商一致约定的,而且这个约定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该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你方应当支付审核费用。
2、但是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所以,在你方承担了审核费用后,就已经填平了发包方的损失,发包方在要求你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违约金就是不合理的,你可以不支付违约金。但是审核费用,我认为是没有办法返还了。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详细、透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6 20:36
你好,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建议你向发包方求证一下,要求发包方出示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湖南没有类似规定,你可以跟发包方沟通,要求修改条款。
回复时间: 2016-01-06 21:48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的问题首先说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那么从该标题来看,你是在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中遇上以上的问题。而从你以上所述的情况,应当是你投标的总造价和工程建设完成以后的总结算之间的误差;
    2、对于工程建设,原材料的上涨、工程是否有所变动、工程设计图纸是否有所更改、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工程量等情况都会影响工程结算,因此,以上的约定就不平等,确实有侵害承包人权利和利益的嫌疑;
    3、那么根据你们以往投标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完全能够做到这样情况,以及你们同行业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你们可以综合进行判断;
    4、根据本律师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实际结算之间的误差,肯定大于以上的比例,那么你们怎样解决该问题就是你所问的问题的目的;
    5、建议(1)如果你们能够做到发包方在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不添加任何工程量,不添加任何附加工程等情况,能够保持在该比例范围,那么你们就在本条的基础上附加一些约束和限制发包方权力或者权利的附加条件;(2)如果不添加任何工程量和附加工程都做不到的话,那么你们应当与发包方另行协商在双方均平等的一个比例之内;(3)如果双方无法在该条款当中妥协,或者无法达成一个中间的比例,那么你们可以共同委托住建部门的相关从业人员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对该比例进行权威的解析;(4)再有就是对该条内容进行删减,必要时对该条内容附加对发包方的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适当变更;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6 22:03
约定有效、但有缺陷、超出的部分工程价款如何处理沒有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1-07 19:49
1、合同或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协商自愿的经过,如果施工方同意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更就没有侵犯,施工方的权益;2、如果施工方如果认为“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如果签订了就应该遵守。
追问:

徐律师:您好!谢谢您的解答。我认为对合同条款“(2)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的理解是:条款中“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来源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但经核实,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并无“结算总价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如审计结果超过5%,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5%以上的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因此,我认为以上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不知可否,敬请指正!

回答: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也受法律保护的。

回复时间: 2016-01-08 08:39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定,各地都是不同的,不少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6-01-08 11:49
一般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则合同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6-01-09 13:08
答:根据预算结果确定,也要结合市场行情。所以签订这样子的协议,需要对市场材料走向有科学的预测,否则,风险很大。
回复时间: 2016-01-09 14:12
合同尚未实施不存在侵权问题,合同中即使出现 这样的条款,只能说对哪一方是否有利,这种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你觉得不合适可以要求修改合同。
回复时间: 2016-01-09 15:34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对于此规定是否存在表示一定的怀疑。因为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行政规定是针对行政行为以及相关行为。而不是存粹的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各自协商确定就可以了。
所以我认为这个条款是限制了民事行为,不能由政府出台。请您核查确认。
二、如果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没有收到管控么,我认为就比较死板。建设工程中一定是需要工程联系单上面会记载变动因素的。不能强制一刀切的。这个条款十分不妥。
三,因为也不是针对某个合同的具体问题,就简单讨论一下。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1-09 16:57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定,各地都是不同的,不少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乱报价,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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