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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请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李福成自诉案”时,会不会以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

 08-19 15:15  悬赏 0  发布者:chen19……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咨询问题:请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李福成自诉案”时,会不会以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为由,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呢?(一、二审时都以“个人隐私”为由没有公开审理)
尊敬的律师:我是湖北省武汉市的陈跟。因实名向各级党组织举报燕京啤酒公司董事长李福成侵吞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燕京啤酒是国有企业)被李福成以诽谤罪对我进行迫害。致使我在北京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壹年。(网上可查《京华日报》、《东方早报》报道)2011年4月22日出狱后,我按照北京清河分局检察院的告知:“相信共产党,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出狱后依法举报与申诉。”回到武汉这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不停地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申诉。要求法院尽快下达《再审通知书》,重新审理“李福成的自诉案”。 2011年8月12日11点20分(01087552322)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答复了我:“2011年8月3日已立案,是二中刑监审103号。”并让我耐心等待北京第二中院的《再审通知书》。在耐心等待北京市第二中院下达《再审通知书》的时候,我向您们咨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李福成自诉案”时,会不会以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为由,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呢?(一、二审时都以“个人隐私”为由没有公开审理)我期盼能得到您们的帮助和指点。如愿意帮助并愿意代理“李福成自诉案”的再审,请联系13638605538。我会传我写的《刑事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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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8月19日 15时41分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方如果是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但不会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由不公开审理。可以来电咨询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尊敬的各位律师:
2011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答复了我:“2011年8月3日已立案,是二中刑监审1810号。”并让我耐心等待北京第二中院的《再审通知书》。耐心等待了一个多月,2011年9月23日我打电话找再审“举报李福成贪污的诽谤案”的审判长了解情况。审判长拒绝接我的电话,让助手告诉我:“因为你是外地人,再审举报李福成贪污的诽谤案不开庭审理了,也不需要听证了。等三个月结案期到了就下达《再审裁定书》,你不服愿意上哪里告就去哪里告。”听了她的答复,我感到万分困惑与不解。不知我的案了是不是属于不开庭审理的范畴呢?还是因为我是外地人(再审)不须要再开庭呢?我多么渴望能得到法律的援助,让我明白二中院不开庭再审的理由。谢谢你们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9 15:28
不知道审判的具体证据不好回答。
回复时间: 2011-08-19 15:31
要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1-08-19 16:20
如果一审是因此不公开审理,二审也应该是不公开审理。
回复时间: 2011-08-19 19:54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8-22 17:29
我认为再审是应当开庭审理的。

以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是错误的。
回复时间: 2011-08-22 18:20
看具体情况。
评论者:chen19710724 给我留言
时间:2011-10-24 09:01
北京二中院为什么会下这样的通知书?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没有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2011)二中刑监字第01810号的“举报李福成贪污的诽谤案”开庭审理。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对刑事再审案件却以《行政诉讼法》的理由给予驳回。北京二中院为什么会下这样的通知书?
评论者:chen19710724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5-14 09:55
现在的腐败分子的经济犯罪是集团化、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就象魔术师一样,玩弄法律法规“鲸吞”国家和人民利益时,妙手空空“乾坤大挪移”,人人都痛恨贪官,但却不知他们贪污的“门子”(证据)在何处。李福成贪污国有资产的铁证——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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