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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01-09 23:58  悬赏 0  发布者:PYXA12……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3)
日前接待来访时,得知一件因上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让笔者感到意外的是,当事人曲某没有新的上访滋事行为,办案单位仅凭其之前曾五次因上访被行政拘留的劣迹便对其定罪判刑。
笔者认为,对曲某定罪判刑与法不符,理由如下:
一、曲某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曲某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曲某数次以上访为名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区域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十四次训诫,并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14年3月9日、4月6日。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2014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因此,对曲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是没有违法事实依据的。
二、本案不符合对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制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在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而决不允许对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重复处罚。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
按照我国法院系统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也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来没有过将当事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加起来,然后作出犯罪的评价和处罚。
然而,曲某2014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新的上访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竟将曲某先前受到5次行政处罚的劣迹累加起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作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将行政处罚累加起来,按照犯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累加起来,再从犯罪的角度进行一次评价,认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罚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2.按照新的规定追究曲某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法违背刑法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立法机关下发了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的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对新规定下发之前的行为,适用以往的旧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诉。
即使是对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释,也应当先公之于众,然后施行,否则便形成了司法机关想怎样理解就怎样执法,哪怕与司法机关之前的司法惯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讲理的局面。不向社会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来作犯罪处罚即立马实施的作法,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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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1月10日 10时24分
可以申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11 14:28
可以申诉。
回复时间: 2016-01-11 16:23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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