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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来自四川绵阳的罗女士,我现在遇到了婚姻危机问题,想离婚

四川 01-10 13:3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是来自四川绵阳的罗女士,我现在遇到了婚姻危机问题,想离婚,但不知从何下手,怎样来维护两个儿子及本人的利益。苦恼中……我们的问题大概是他家庭的长期影响了他,先说要跟我离婚,他开始了冷暴力,长期苦不堪言,他经营两个首饰店,一个是婚前名下的,一个是婚后的,不过这个没在他名下,也没有书面合伙合同,我们有一套房产正在按揭,一部汽车,因为他从不准许我插手经济的事情,我只知道我们的房产被贷款,可能还有外债,不明确中!而我因长达5年在家带娃娃,全部经济来源于他给的生活费。我想离婚,想要一个儿子,房子,还有补偿和离婚后的补助费抚养费等……我也不懂,就想咨询下专业人士,为了我今后能扶养得了儿子和保障我重新踏入社会有一定的生存能力,请求法律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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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10 13:47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种,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如果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有关于财产约定,或其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人和以此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协商不成,由法院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不能以财产上的让步换取离婚,更不能采取“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的方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切实保护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
  2.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并不是必须平均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内容也有新的变化。分割时,不能只着眼于财物的价值,而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一方有生产和生活上特别需要的,如农村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主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或工程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家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一些特定物品,例如与人身关系密切且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殖业、养殖业,应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人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人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在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一定要给予照顾。所谓过错,是指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对配偶有打骂、虐待或遗弃的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等。然须注意的是,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不是不分。照顾数额的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界限。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它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所有婚后个人专用或根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A.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B.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产;D.复转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E.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夫妻一方在文学、体育等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章和奖金:G.夫妻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手稿设计图。
  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是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所能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该先分出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然后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2.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各项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D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房屋因此而增值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F.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在审判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注意的住房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如果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令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果原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而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可调解或判决其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都有承租权的,离婚时可将承租的公房“一调为二”调成二小套公房分别租住;或一方放弃对共同居住公房的承租权,迁至他处居住,由另一方给付放弃方一定的住房补偿款;或如果公房面积较大,双方可以分隔公房分别租住(最好能分门进出)。对于人民法院强行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承租时,要考虑另一方他处是否有住房或有经济能力租房居住,同时要考虑另一方的户口能否迁出原居住的公房迁人新的住房内。
  3.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果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令双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人民法院可根据照顾抚养子女方、妇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判给一方,由该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要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同意,而且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四、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
  A.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B.购置耐用消费品及日常生活支出所负债务;
  C.建筑、装修房屋所负债务;
  D.治疗疾病所负债务;
  E.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
  F.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承包经营,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用于共同中生活,其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G.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清偿共同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包括: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
追问:

谢谢律师的细心解答,我就直接的问吧,我没有经济收入,离婚后,能不能争取一个儿子的扶养权,房产,和一定的经济?

追问:

因为他开的条件是,给我一个儿子,房子在儿子名下,我只有居住权,房贷帮我按揭下去,就这些,我就想问问,我还能争取更多吗,对于婚后和别人合伙的首饰店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能不能证明有一半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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