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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多地恐怖活动犯罪,某市公安局派干警李某携拘传证于20

北京 01-10 21:0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王某涉嫌多地恐怖活动犯罪,某市公安局派干警李某携拘传证于2013年4月6日10点35分对正在外地出差的王某执行拘传,王某于该日傍晚5点10分被带回某市公安局接受讯问。讯问一直持续至4月7日下午3点结束。讯问结束时,刑警队长签发了拘留证,王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侦查人员于4月9日在刑警队对王某进行了第二次讯问,并告知:“你可以聘请律师,但因你涉嫌的是恐怖活动犯罪,聘请律师需经审查批准。”经侦查部门审查批准,王某父亲为王某聘请了辩护律师陈某。陈某携持律师执业证书和委托书于4月25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王某的要求,看守所于4月29日安排会见,并通知负责该案的刑警队。会见时刑警队派员在场。陈某向王某了解了有关案情并核实了相关证据。公安局于5月9日将王某报检察院申请逮捕。王某提出要面见检察人员,检察人员知晓后,认为王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无需再行讯问,遂于5月18日批捕。 因王某所涉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取证涉及面广,经市检察院三次批准延长对王某的侦查羁押期限。但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公安机关遂对王某监视居住。因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经该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王某监视居住于公安机关附近一宾馆客房内,并暂扣王某护照、身份证、驾驶证。  试分析该案中的程序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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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10 21:03
你好,详述案情吧
追问:

是的,要结合上述案例

回复时间: 2016-01-10 21:03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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