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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19时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李晓军趁我家中无人之际

河南-新乡 01-11 15:4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5年12月18日19时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李晓军趁我家中无人之际,伙同其妻子等人,利用铁丝等作案工具,以小偷的手段,打开我家房门,进入我的家中。当晚,家人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准备将我家人及李晓军带往派出所调查,但李晓军拒不配合,拒绝到派出所。110民警现场向上级请示后,请求辖区民生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辖区民生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因涉案人李晓军同为民生派出所民警,与处警的民警是同事关系,我家人现场口头请求辖区民生派出所民警予以回避,并请求公安督查部门到场监督。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随后指派焦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值班领导及督查警官也到达现场。  涉案嫌疑人李晓军及同伙向处警民警否认用窃贼手段开门,称其进入我的住宅是合法行为,并称我的住宅是他的家,自称我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他。理由是李晓军与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向处警民警出示了李晓军与我签订的借贷协议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  我的家人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明确表示,我与李晓军之间的借贷纠纷已经过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5年12月12日出具(2015)解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说明:“原被告(指李晓军与我)之间的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同时注明了系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李晓军)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我的房屋应该保持原状,并不属李晓军所有。李晓军未经我的同意,趁我家无人之际,利用铁丝等工具开锁后非法侵入我的住宅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我的家人在现场向处警民警寻求帮助,请李晓军及其同伙退出我的房屋,并对我房屋内的生活用品、现金、金银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等财物进行清点,确保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并未得到处警民警的支持。当晚,我的家人告知处警民警,李晓军是利用铁丝等工具非法开锁进入我的房屋,并将我的房门锁换掉,整个作案过程均有监控录像,但处警民警并未调取和查看监控录像,只有先前的110出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翻拍了监控录像。  当晚,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处警民警将我的家人及李晓军带往焦北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李晓军又返回我的房屋住下。当晚我的家人只能借住他人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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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1-11 16:16
您好,建议你继续报警要求对方离开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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