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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诉说维权

湖南-永州 01-13 15:14  悬赏 0  发布者:zb191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5年7月19日上午小儿(女,5个月)因发热家属抱送蓝山县中心医院门诊就诊,经检查体温38.1℃,门诊医师未向家属介绍病情和医疗措施,经治疗后药物引起不良反应后果,晚上家属抱送儿科就诊,儿科医师检查后让去传染科就诊,于晚上22时45分在传染科住院。直到7月24日上午小儿输液时发生不良反应立即停止了输液,随后医务人员予小儿注射异丙秦针,并叮嘱家属不要喂食小儿,家属质疑是不是药物中毒反应,医务人员解释是药物正常反应,很多人都这样,不会有问题的。下午1点予小儿输液几分钟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传染科医务人员说小儿已脱水需进行补液,补液后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而传染科医师却不在,传染科医务人员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家属的不断反复提醒下,才请来副院长、儿一科主任、儿二科主任会诊,2点40分副院长告知家属小儿目前病情危重需立即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救治,并予以办理,由120护送。可是120却迟迟不肯发车,家属不断恳求,直到16时10分传染科医师要求家属在“病人病危告知书”和“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签了字就安排120发车,情况危急,已经延误了不少时间,为了让小儿能够尽快得到救治,家属立即签了字,16时20分120车出发护送小儿前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8时30分到达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立即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全力救治下保住了生命,完善相关检查确诊对小儿造成十分严重的神经系统损害,严重的缺氧性脑损害和神经系统后遗症,肝功能不可逆损害,无法逆转的低血压,心脏损害,于8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1周后来院复查肝功能,随诊。8月7日再次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对小儿的病情病因确诊了,对小儿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病因完全与临床试验药物关联,8月13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护理,避免受凉,合理膳食,随诊。
   事后医方伪造病历企图掩盖诊疗过程的过错,我们向蓝山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申请,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9月9日县卫生局告知不再受理医疗纠纷争议的申请,请前往县医患纠纷调处中心。9月16日县卫生行政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协议书:双方共同申请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用及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由患方自愿先垫付,双方在9月23日之前把鉴定材料及鉴定费交到县卫生局业务股黄立山处,鉴定机构受理后,双方应遵守鉴定机构的鉴定安排需求,若患方如期未交付及不遵守鉴定要求视为放弃主张权利,若院方如期未交及不遵守鉴定要求视为被告方承担所有责任。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患方不能再因此纠纷到医方单位影响院方正常工作秩序。鉴定结论出来后,提交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据鉴定结论院方若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若无责任,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月23日我们按照鉴定要求如期交付县卫生局业务股黄立山处,之后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我们鉴定是否受理。我们10月23日及11月1日到县卫生局询问,而在卫生局却找不到业务股,询问卫生局其他工作人员,都推脱拒绝回答。
    万般无奈之下11月2日我们向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发帖求助后,11月3日接到通知让我们4日去市医学会。11月3日蓝山县卫生局向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作了答复:“1、依据医患双方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所划分的责任大小,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2、关于“9月23日你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事,我局工作人员于9月25日已委托送达鉴定资料和鉴定费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11月4日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明知病历不真实的情况下,却还将病历委托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我们没有在蓝山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市医学会的材料认可书上签字同意,经市医学会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由于病历不真实,市医学会中止组织鉴定。很明显其目的就是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达到掩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11月9日市医学会下发《关于中止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函》:“蓝山县卫生局:贵局移交的关于张瑜洋与蓝山县中心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办2015月11月4日通知医患双方来我办提交材料及抽取鉴定专家。因为患方不认可医方的病历,没有在材料认可书上签字同意。故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第四款: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会决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
   11月10日县卫生行政部门拒绝我们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意见书:鉴于医学鉴定中止,无法确定责任,本次调解终结,不再组织双方调解,建议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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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1-13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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