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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正义之声
湖北-武汉 08-23 21:42 悬赏 0 发布者:梦想不在有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事实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1994年间我舅舅高国栋(闽清县下岗职工,已退休)与闽清县农民陈庆雄、陈庆锐(两兄弟)在武汉市承包建筑工程,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公司,1996年承接了武汉大卫广场C栋项目桩基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对方拖欠施工方高国栋等合伙人工程款。此后陈庆雄、陈庆锐放弃追债到其他地方去赚钱。高国栋仍然居住在武汉市花了十几年时间、精力、财力打官司,最终武汉市中院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情况说明全文如下:关于武汉硚口区下荣华里原大卫广场C栋项目桩基工程的债权情况说明如下:由于该工程项目施工时,由高国栋(身份证号码:350124490728001)承担风险承包并垫资,因此该桩基工程的债权由高国栋享有全权处理权利。所以武汉市中院判决由施工方高国栋个人收取该工程违约金、赔偿款等共计800万元,十六冶公司不得再就该地块上的桩基工程另行主张权利。高国栋领到这笔款后,讲道理的股东分到了钱,合伙人陈庆雄、陈庆锐在分钱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合伙人陈庆雄提出不考虑施工期间各种对外债务、十年打官司费用、人力、财力、并且在工程施工期间不按比例注入资金,所以工头之间产生经济纠纷。
工头陈庆雄向闽清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5月27日,闽清县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把高国栋列为在逃犯,从武汉市抓到闽清县看守所,2011年6月16日闽清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有条件批准逮捕,7月20日闽清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8月17日闽清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闽清县公安局。
闽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利用职权违纪、违法办案、越权办案,表现以下4点:
1程序违法。高国栋长年居住在武汉市,不是在逃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闽清县公安局作为逃犯从武汉市抓到闽清看守所。
2违反公安部禁令。公安部三申五令:1989年(【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人与事都发生在武汉市,闽清县公安部非法越权干预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违法抓人。
3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高国栋虽然户口在闽清县,但高国栋长年都居住在武汉市,事情也发生在武汉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武汉市公安机关管辖,闽清县公安局违法办案、越权办案。
4歪曲事实,把工头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定为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单位。高国栋是个体工头,没有单位,高国栋花了十几年打官司讨回自己的血汗钱800万元放入自己的账户是理所当然的,是武汉中院判决由高国栋个人收取此款,是高国栋自己承担风险承包并垫资的血汗钱,有权支配这些钱(附十六冶情况说明1份)。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由民事诉讼解决,闽清县公安局歪曲事实,插手经济纠纷,以高国栋讨回自己的血汗钱800万元桩基工程款放入自己账户为由,乱套用挪用资金罪,制造冤假错案,民愤极大,对社会影响极坏,高国栋60多岁,身患严重糖尿病,容易中风,人命关天,我们质疑闽清县公安局为什么这样做?希望寻求正义之声,惩治腐败,立即释放高国栋,还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此致
敬礼!
民盟党派福州科技一支部陈天赐
电话:15880050830 2011年8月23日
该事实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1994年间我舅舅高国栋(闽清县下岗职工,已退休)与闽清县农民陈庆雄、陈庆锐(两兄弟)在武汉市承包建筑工程,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公司,1996年承接了武汉大卫广场C栋项目桩基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对方拖欠施工方高国栋等合伙人工程款。此后陈庆雄、陈庆锐放弃追债到其他地方去赚钱。高国栋仍然居住在武汉市花了十几年时间、精力、财力打官司,最终武汉市中院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情况说明全文如下:关于武汉硚口区下荣华里原大卫广场C栋项目桩基工程的债权情况说明如下:由于该工程项目施工时,由高国栋(身份证号码:350124490728001)承担风险承包并垫资,因此该桩基工程的债权由高国栋享有全权处理权利。所以武汉市中院判决由施工方高国栋个人收取该工程违约金、赔偿款等共计800万元,十六冶公司不得再就该地块上的桩基工程另行主张权利。高国栋领到这笔款后,讲道理的股东分到了钱,合伙人陈庆雄、陈庆锐在分钱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合伙人陈庆雄提出不考虑施工期间各种对外债务、十年打官司费用、人力、财力、并且在工程施工期间不按比例注入资金,所以工头之间产生经济纠纷。
工头陈庆雄向闽清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5月27日,闽清县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把高国栋列为在逃犯,从武汉市抓到闽清县看守所,2011年6月16日闽清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有条件批准逮捕,7月20日闽清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8月17日闽清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闽清县公安局。
闽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利用职权违纪、违法办案、越权办案,表现以下4点:
1程序违法。高国栋长年居住在武汉市,不是在逃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闽清县公安局作为逃犯从武汉市抓到闽清看守所。
2违反公安部禁令。公安部三申五令:1989年(【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人与事都发生在武汉市,闽清县公安部非法越权干预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违法抓人。
3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高国栋虽然户口在闽清县,但高国栋长年都居住在武汉市,事情也发生在武汉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武汉市公安机关管辖,闽清县公安局违法办案、越权办案。
4歪曲事实,把工头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定为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单位。高国栋是个体工头,没有单位,高国栋花了十几年打官司讨回自己的血汗钱800万元放入自己的账户是理所当然的,是武汉中院判决由高国栋个人收取此款,是高国栋自己承担风险承包并垫资的血汗钱,有权支配这些钱(附十六冶情况说明1份)。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由民事诉讼解决,闽清县公安局歪曲事实,插手经济纠纷,以高国栋讨回自己的血汗钱800万元桩基工程款放入自己账户为由,乱套用挪用资金罪,制造冤假错案,民愤极大,对社会影响极坏,高国栋60多岁,身患严重糖尿病,容易中风,人命关天,我们质疑闽清县公安局为什么这样做?希望寻求正义之声,惩治腐败,立即释放高国栋,还社会公平、公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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