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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担保还有效吗?

 09-06 21:43  悬赏 0  发布者:jacky_……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5)
我妻为其大哥担保一笔127万借款,欠条日期2007年1月,约2008年1月还,我妻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在欠条中没有注明担保的期限.2009年8月债权人告到法院要求还债.但在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间并未有与我妻联系,也没有告到法院,请问我妻的担保还有效吗?
问题补充:
既然是时效已过,为什么法院还会受理债权人主张要我妻承担担保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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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07日 09时56分
担保责任已过。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你妻可以以已经超过保证期限进行抗辨。不明之处,可以电话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已经找到律师了,谢谢各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6 22:01
你妻子现在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9-06 22:05
已免除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9-06 22:08
你好,我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结合你的陈述,你妻子为她大哥承担的担保没有说明是什么类型的担保,那只能认定为连带担保了。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债权人可以要求你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结合你的陈述,2008年一月还款期限到,从此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可以向你妻子主张还款,时限是六个月,如果这六月之内债权人没有主张,那你妻子的保证责任就可以免除。



回复时间: 2009-09-07 08:11
担保时效已经过了!可以以此抗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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