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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

北京-东城区 01-15 18:15  悬赏 0  发布者:xhx349……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男)起诉和她离婚了,法院准予离婚并判我每月需要给女方600元抚养费,本身我是同意的也愿意,但可恨的是女方给孩子上户取名没有叫原先我请人起的名字不说连孩子的姓都和她姓了,我实在难以接受,像这样的情况我能拒绝支付抚养费吗,我该怎么办,总之我接受不了孩子随女方姓!
问题补充:
有没有孩子必须随男方姓这么一说,或者法律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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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1-15 20:38
抚养权: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回复时间: 2016-01-15 18:21
不能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回复时间: 2016-01-15 18:29
你好,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建议积极沟通
回复时间: 2016-01-15 18:42
女方擅自改名违法,可以要求改回
回复时间: 2016-01-15 19:25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1-15 20:14
您好!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6-01-15 20:40
你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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