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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执行
江苏-淮安 08-26 13:01 悬赏 0 发布者:zhuzhu……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至2009年间,朋友陈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出于朋友感情,我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从银行贷款借给他23万元,以帮助他度过难关。陈某借款后一直无力偿还,2009年12月份他将自己位于淮安市楚州区府学市口东街6号房屋抵押给我,并交付给我居住。在将房屋交给我后,陈某即失去联系。2009年底我诉之楚州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12月28日诉前保全了陈某的房产一套),请求依法判令陈某还钱。(2010)楚民初字第0100号判决书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9日,我即申请楚州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陈某的房屋,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以便偿还银行货款。后有第三人手持房屋买卖协份一份(签订2009年12月18日)、收条一份(2009年12月18日)、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2009年12月22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2009年12月22日)、契税完税发票一张(2009年12月23日)以此房已进行房屋交易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楚州区法院一纸裁定认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交纳契税,第三人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也就是占有了该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异议成立。
此执行异议在听证过程中存在很多瑕疵和疑惑
一、第三人在申请书第六条称“从2009年12月19日我已经使用并居住在此房内”。其次在听证会上,第三人的律师仍坚持称此房第三人已经实际入住。经承办法官仔细的询问第三人:“目前争议房屋是什么情况?你有没有入住?房屋里面是什么情况?有哪些物品?如何摆放?”第三人说“她可不可以不回答或由律师回答?”承办法官说不可以,必须由本人回答时,第三人才很不情愿的说不知道房屋情况,并反问法官,谁规定我买了房屋就非得入住?由此可见,第三人一直都在说谎,根本没有使用与入住的事实。
而事实是2009年12月陈某已将房子交给我说作抵押给我,此房一直由我居住至今。
二、第三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第四条“卖方签字之日在买方同意情况下交付房屋”与第三人自称当天签定协议、当天付款、当天交付房屋有矛盾。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根本没有必要特意加上要在买方同意情况下交付,反之也正好说明了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给第三人。
三、第三人称18日陈某将房屋交付给他并给了他五把钥匙,房屋从19日起由第三人实际使用并居住,于22日到淮安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楚州分所申请测绘,而第三人出示的淮安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楚州分所受理收据,收据上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2日,联系方式1516171817X,此电话为陈某夫人的弟弟刘某的电话号码。第三人本人去申请测绘,预留的却是一个不相干人的电话号码?这是为什么?这只能说明第三人申请测绘时根本没有取得钥匙,更不用说入住和占有了。
四、楚州区法院也曾到行政审批中心的房管部门调查取证,房管部门在调阅查询系统之后称房管部门从未收到过有关第三人申请过户陈某名下的楚州区府学市口东街6号房屋的过户申请记录(此案卷宗中有这份经办法官去房管部门调查取证笔录)。但楚州区法院最终却没有采纳此份经办法官去房管部门取证笔录,仍是采用第三人单方面的说词,就认定第三人购房行为在申请人保全之前已经完成且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
我一直都想不通,房管局的房屋产权书上登记就是陈某的名字,房子一直也由我居住着,怎么就凭手写的一份协议就说这房子有买卖了就是别人的了,在这些疑惑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不服楚州区法院的裁定,现已提出许可执行民事诉讼,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我已经卖了当初抵押在银行的房子替陈某还了银行贷款,目前一直居住在许可执行的房子里,一旦许可执行案件败诉,我们全家将面临没地方住的困境,恳请零距离的律师帮我分析分析,怎么样才可以打赢许可执行的官司
2010年8月9日,我即申请楚州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陈某的房屋,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以便偿还银行货款。后有第三人手持房屋买卖协份一份(签订2009年12月18日)、收条一份(2009年12月18日)、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2009年12月22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2009年12月22日)、契税完税发票一张(2009年12月23日)以此房已进行房屋交易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楚州区法院一纸裁定认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交纳契税,第三人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也就是占有了该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异议成立。
此执行异议在听证过程中存在很多瑕疵和疑惑
一、第三人在申请书第六条称“从2009年12月19日我已经使用并居住在此房内”。其次在听证会上,第三人的律师仍坚持称此房第三人已经实际入住。经承办法官仔细的询问第三人:“目前争议房屋是什么情况?你有没有入住?房屋里面是什么情况?有哪些物品?如何摆放?”第三人说“她可不可以不回答或由律师回答?”承办法官说不可以,必须由本人回答时,第三人才很不情愿的说不知道房屋情况,并反问法官,谁规定我买了房屋就非得入住?由此可见,第三人一直都在说谎,根本没有使用与入住的事实。
而事实是2009年12月陈某已将房子交给我说作抵押给我,此房一直由我居住至今。
二、第三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第四条“卖方签字之日在买方同意情况下交付房屋”与第三人自称当天签定协议、当天付款、当天交付房屋有矛盾。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根本没有必要特意加上要在买方同意情况下交付,反之也正好说明了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给第三人。
三、第三人称18日陈某将房屋交付给他并给了他五把钥匙,房屋从19日起由第三人实际使用并居住,于22日到淮安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楚州分所申请测绘,而第三人出示的淮安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楚州分所受理收据,收据上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2日,联系方式1516171817X,此电话为陈某夫人的弟弟刘某的电话号码。第三人本人去申请测绘,预留的却是一个不相干人的电话号码?这是为什么?这只能说明第三人申请测绘时根本没有取得钥匙,更不用说入住和占有了。
四、楚州区法院也曾到行政审批中心的房管部门调查取证,房管部门在调阅查询系统之后称房管部门从未收到过有关第三人申请过户陈某名下的楚州区府学市口东街6号房屋的过户申请记录(此案卷宗中有这份经办法官去房管部门调查取证笔录)。但楚州区法院最终却没有采纳此份经办法官去房管部门取证笔录,仍是采用第三人单方面的说词,就认定第三人购房行为在申请人保全之前已经完成且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
我一直都想不通,房管局的房屋产权书上登记就是陈某的名字,房子一直也由我居住着,怎么就凭手写的一份协议就说这房子有买卖了就是别人的了,在这些疑惑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不服楚州区法院的裁定,现已提出许可执行民事诉讼,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我已经卖了当初抵押在银行的房子替陈某还了银行贷款,目前一直居住在许可执行的房子里,一旦许可执行案件败诉,我们全家将面临没地方住的困境,恳请零距离的律师帮我分析分析,怎么样才可以打赢许可执行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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