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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
江苏-淮安 08-26 22:00 悬赏 0 发布者:feiju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被告人费娟,1;原告要求我赔偿他医疗4530.32元,务工费2095.5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480元,伙食费216元,交通费200,手机损失费500元.共8141.82元 2;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并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 原告以前曾租凭被告的房屋从事商品买卖生意,后被告要求自主经营将房屋收回,并且和原告商谈将烟草证件等给被告使用,原告也同意,但后不知和缘故,被告的超市被查出,被告认为是原告造成,而原告对此根本不知情。2011年429日,原告驾驶出租车送人到管镇时,当时在车中,莫名其妙地被三被告恶打了一顿,致头面部出血肿痛,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而后经报警才阻止,原告用于报警的三星手机也被被告砸坏,原告在整个过程中未能还手,原告受伤后入盱眙县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用4530.32元,医嘱休息二周,而原告出院后,被告未能支付分文费用。 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三被告同时伤害原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具状贵院,请判如原告如诉。盱眙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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