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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 08-28 08:24  悬赏 0  发布者:赵连华 给我留言  回答:(11)
我2005年将单位分配给我的无产权职工宿舍以11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非本单位职工,由于本单位知情后,令我收回房屋。现在我以非房屋所有权人转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和腾退房屋。现已开庭,现法官认为本合同无效,但认为合同条款有效,其中合同条款中,载明如一方违约,擅自收回房屋,将按市场价计算,予以对方赔偿。法官要求我按市场价赔偿被告损失,请贵律师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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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8 08:31
你需要承担责任的,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1-08-28 08:34
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无效,除非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才予以赔偿,对方在买房时是明知没有产权的,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不同意法院的看法
回复时间: 2011-08-28 08:36
你需要赔偿对方损失。
回复时间: 2011-08-28 08:42
按照法院一审生效判决执行,对一审生效判决不服你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8-28 08:57
你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8-28 09:03
双方应应分担过错责任,详可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8-28 10:05
需要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8-28 13:38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8-28 20:52
一审已开完庭,等待判决吧1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8-28 22:10
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8-29 22:39
你好!
法官这样说法不对,你和当时的买房人都没有违约,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解除,而不是按照市场价赔偿被告损失。

北京知名律师 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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