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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的同居婚姻关系效力是否有效

江西 09-09 17:28  悬赏 30  发布者:xxy831……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和男方是2008年7月亲戚介绍相亲认识的,经双方合意后于同年9月5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同居跟随男方一起共同生活,并于9月底怀孕,之后我和男方又于2009年1月7日补领了结婚证,2月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6月16日生下一女,我想问一下从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1月7日我们同居的这段时间婚姻关系效力是否有效,因为我们已经按当地风俗订了婚,以夫妻的名誉共同生活后又补领了结婚证,我看到婚姻法里有这样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订婚时他26岁,我25岁,现在我们分居了三个月准备离婚,他的购房发票上的日期是2008年11月17日,房产证上的日期是2008年12月19日,如果这段时间婚姻关系效力有效房产我有没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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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9 23:05
结婚登记前的同居婚姻关系没有效力。
回复时间: 2009-09-09 17:31
属于婚前财产,目前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
回复时间: 2009-09-09 17:39
只要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回复时间: 2009-09-10 11:39
结婚登记前的同居婚姻关系有效力。但是需要法院确权。
回复时间: 2009-09-16 16:08
因为你们后来被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你们同居的那段时间的婚姻被朔及有效,因按你所说你丈夫购房的行为发生在你们婚后,那么房产应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算作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时间赶的很巧,对你丈夫来说似乎有点吃亏,但你有权分房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09-09-17 15:40
如果你们夫妻对财产所有形式没有进行约定的话,按照司法解释,房子应该属于你们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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