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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据法院应否采纳?

 08-29 16:47  悬赏 30  发布者:光照天下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6)
2009年5月20日,一朋友向一放贷者借款10万,约定还款期为2009年6月30日。我作为担保人签字(没有约定担保形式和期限)。2010年8月经过庭审,我以超出担保期间免责为由抗辩,对方也没有举出在此期间曾要求我承担责任的证据,但一审仍判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时,对方找来两个人作伪证,证实在此期间曾经找过我。庭上我以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为由抗辩,请法官不予采纳。请问律师该证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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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05日 17时02分
证人证言一般需要与其他相互印证、佐证的证据一起,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证人证言是否能被采信,要根据其他证据的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9 17:27
证人证言一般需要与其他相互印证、佐证的证据一起,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证人证言是否能被采信,要根据其他证据的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回复时间: 2011-08-29 17:39
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可为你进一步分析。
回复时间: 2011-08-29 17:59
属新证据,但能不能采纳由法官综合判断。
回复时间: 2011-08-29 18:18
案情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2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9 19:58
1,具体可以与律师联系,帮你们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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