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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1借条40万只有借款人签字没有还款日期和利息约定也没有担保人签字。2担保书担保人

新疆-阿克苏 01-22 16:56  悬赏 0  发布者:1779951178 给我留言  回答:(3)
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1借条40万只有借款人签字没有还款日期和利息约定也没有担保人签字。2担保书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担保,担保书未注明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请问律师担保人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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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22 17:12
担保人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1-22 17:17
你好,有的,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1-22 18:03
有的,连带责任,还款到期可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在还款到期后6个月内为保证期间,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起诉还款。你说的未约定金额,这个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是有争议的,须结合两份合同综合判别。请参照该段文字:1、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追问:

借条和担保书各一份,借条是担保人不在场时签的担保人根本不知道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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