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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挪用公款

 08-31 19:32  悬赏 20  发布者:qniaaa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阳江 回答:(3)
我们村中得出纳,在5月15日利用职权,在村财务中提取了7万元出来作他自己私人投资,给发现后也没有把钱拿回村财务,直到9月31号才把账目填回,问:这样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罪吗?如果是,我们应该向那个部门反映?希望有个长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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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8月31日 19时49分
1、要看是什么款?
2、如果是俗语国家的款项,找检察院报案;如果是村集体的财产,找派出所报案。
3、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3日)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我的补充: 2011-08-31 19:49
俗语——属于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31 19:37
属于,可以报案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8-31 20:28
有办法,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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