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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怎样获得赔偿

山西-晋中 01-24 13:43  悬赏 0  发布者:上清居士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均认定:被告人王某、李某勒索被害人的钱财为非法所得,并且均判定“追缴”。但具有追缴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法院在明知应当作为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均未执行追缴。本应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不能得以返还,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损失。
尊敬的杨律师:现在时隔十二年,被害人方始得知一直未执行追缴的情况。请问:1、被害人能否就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的“追缴”申请强制执行?2、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法院的故意不作为,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被害人应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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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24 13:47
依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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