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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对交通死亡事故认定不服,现在申请复核,请律师帮忙出主意,给出有价值的复核理由,有酬谢!

广东-深圳 01-24 15:47  悬赏 0  发布者:yb2hss 给我留言  回答:(1)
时间:2015.12.05 18:40     天气:小雨
肇事车辆:省内长途运营大巴,电瓶车(重量超过40KG,被认定为机动车)
地点: 广州市某十字路口斑马线起步前方30米处(出事方向右侧修路封闭,封闭后实际为丁字路口),有路灯,灯光条件良好。
证人:大巴车后方轿车2人,轿车后方公交司机1人。
有价值的视频:公交车前方视频(家属没有备份,交警有,医科大学法医有),十字路封路侧沿道路小区围墙上视频(该份视频家属有备份)。

事发经过:
1. 18:40:00分大巴车在遇红灯等候,排在靠近斑马线处第一位。
2. 18:40:10分电瓶车与大巴车同方向迅速靠近红绿灯处,在接近斑马线时绿灯亮,此时电瓶车未做停靠,继续向前行驶。
3. 大巴车发现绿灯亮,即起步,起步前电瓶车已于大巴车右侧超车位于大巴车前方。
4. 18:40:50分在斑马线前方30米处,电瓶车倒地,大巴车压过死者头部后未做停顿,交警于当晚23点找到大巴车时,大巴车停在目的地车站,车上乘客已下车。
5. 两份视频均无法看清辗压过程。
6. 事发后交警无法断定事情经过,邀请医科大学做检验(付费检验),约30天后检验结果证明大巴车在超越电瓶车时,车右前角侧面处轻微擦碰电瓶车,导致电瓶倒地,大巴车右后轮辗压死者头肩部,检验报告出具后10天交警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
7. 大巴车后方轿车上的人即为报案人,事发附近无其它人。轿车上2人公交车1人均说明大巴车未停过车。
8. 当事司机说明完全不知情,事发后也未对车辆做过处理。
9. 目前司机未被拘留。

事故认定书中表明:
1. 大巴车负主要责任,电瓶车定义为机动车,电瓶车负次要责任。
2. 未定义为肇事逃逸,定义为未保护现场。

家属想到的复核理由有以下两点:
1. 事发处在斑马线前方30米处,电瓶车已出现在大巴车前方,大巴车属于超车行为,导致事故。
2. 车辆压过死者头肩部,车辆会有较强的震感(目前交警和汽车公司均表示大巴车重,可能驾驶员无感知)。

现在家属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认为肇事司机肇事逃逸,现申请复核,请各位律师帮忙想想,怎样提出有说服力的复核证据或理由?

需要了解详细情况可至电或留言,谢谢!电话1353057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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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3129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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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1-25 08:35
这样事情不是帮忙解决的,最好委托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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