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离婚后财产分割

 09-01 20:53  悬赏 20  发布者:191672……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18)
律师好!我与前夫5个月前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婚后无共同财产,但是我们于2008年和2010年以他的名字买过一辆小骄车和一套房子,都是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钱大部分是他父母出的,离婚前他承诺房子和车子都给我,因为是他出轨,我有录音可以证明!离婚后他就不承认了!我于5月11日到法院起诉,于6月27日和8月11日开庭两次,他也承认了房子和车子我们出钱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判决还没有下来,您说司法解释三对我的案子有影响吗??其实到8月11日我的起诉整三个月,是应该审结的!8月13日司法解释三开始适用!如果法官判我败诉,我上诉可以吗?有希望翻案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01日 20时54分
盘居然之前,可以适用新法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1 20:57
你的案件我认为应该以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法律为准,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00
可以适用新法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96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02
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看适用程序,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02
1.有影响。
2.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02
根据你提供的案情分析:1、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实施时,你们的庭审已经结束,不适用该解释;2、房子、车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3、即使对方有证据证明其父母出了大部分钱购买房产,如果不是借款,按原规定,其父母没有明确赠与其儿子所有,则为赠与你们夫妻双方。因此该房产和车应该列入财产分割。因为没有参加庭审,了解不够全面,上述意见仅供你参考。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04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18
你好!

  1、房屋如果你们也有出资则不适用新法,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2、你有权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35
可以适用解释三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35
新的司法解释适用于生效时尚未判决的案件。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要根据证据进行分析,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1-09-02 07:36
您的案件还未审结,应当属于婚姻法解释三,会受影响。
如果一审败诉,那么你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举证自己有实际出资,房屋为夫妻共有即可,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可以作为债务返还。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9-02 07:50
你的案子没有判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回复时间: 2011-09-02 08:41
可以适用新法
回复时间: 2011-09-02 08:50
可以适用解释三
回复时间: 2011-09-02 08:51
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你可以争取更大的利益。你说你们出钱了要看什么时候出的钱。新法也不是说一定对你无利。
回复时间: 2011-09-02 08:56
应当使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可以上诉。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02 10:07
房和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由于你的案子还没有审结,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来电咨询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9-03 07:19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广东广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3288
福建 厦门
人气:123474
浙江 杭州
人气:101018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1535
河北 保定
人气:28736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