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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向我收取19800元加盟费后,不向我发布“*”标识及用于销售的推广

陕西-西安 01-27 03:28  悬赏 0  发布者:河湾浅滩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15年12月8日在山东临沂与*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销售与生产加盟合同联营合同书”,并缴纳了19800元的加盟费。合同第2款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品牌和标识;第5款 甲方为乙方提供用于销售、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营销策略。可在我联系好销售点,向山东临沂与山东省*有限公司索取“*”品牌标识许可证号及条形码和广告资料时,遭对方拒绝。请问甲方的这种行为是否违约?如违约实在工商处理还是在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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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27 14:56
属于民事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具体看合同内容,可以起诉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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