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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处理

江苏-盐城 09-03 10:22  悬赏 5  发布者:xlZ6095 回答:(1)
我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名干部(公务员)从5月4日起至今无故不上班,打电话无人接听,找其老婆也无法找到,找其父母也不知其下落,据了解,该因欠人巨额债务(个人原因,与职务无关)而外出躲避,估计很可能今后不再露面和上班。请问单位对其如何处?单位准备在报上刊登一个要其回单位公告,应在何级别报刊上刊登,什么格式、内容?如有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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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3 14:48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最严重的可以辞退,一般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另外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的旷工职工,可以在盐阜大众报上登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归的,视为已经通知
具体可以直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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