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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的产假问题

北京 09-05 12:31  悬赏 25  发布者:cjyyaz…… 给我留言  回答:(5)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共五个月,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这个规定是所有单位都必须执行,还是各个地方看情况执行
问题补充: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这是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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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5 12:08
北京规定的晚育奖励产假为30日
我的补充: 2011-09-05 12:09
你描述的情况,如果是地方政策,那么在地方有效,并不是所有单位需要执行的。
追问:

按您的表述,这30日是奖励假,单位可以不给吗?

回答:

不可以,符合晚育条件的,就应当在90天之外,享受针对晚育奖励的额外30天假期,这是强制奖励的,单位不能不给

回复时间: 2011-09-05 12:15
你好,北京这边,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回复时间: 2011-09-05 12:26
要看你的这条规定的来源。
回复时间: 2011-09-05 12:34
北京的晚育奖励产假为30日
追问:

按您的表述,这30日是奖励假,单位可以不给吗?

回复时间: 2011-09-05 13:24
如果是地方性的规定,只是在当地需要按照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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