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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能立案吗?派出所认为不能立案,我不认同,我认为发生的时间点有可疑,找到检查院,立案的可能性有多
广东-深圳 01-29 14:45 悬赏 0 发布者:liujr8…… 给我留言 回答:(0) 这件事能立案吗?派出所认为不能立案,我不认同,我认为发生的时间点有可疑,找到检查院,立案的可能性有多大?
关键词:监控录像证明罗某本人无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无视安全操作警示! 违章冒险作业!导致汽车挤压变形!右手受伤!事后拒绝赔偿,调解!拒绝配合调查!
2015年12月26日,星期六,晚21点多,我本人在罗湖区某小区地下负二楼停车场打开左车门准备取车时,(此停车场设备是一种二层升降横移式停车电梯设备,我的车停在第一层,可以直接取车),一位女士(后经调查,此人姓名罗某,33岁,车牌号,粤B,在没有经过停车场管理员的允许和协助下,在操作台操作二层升降横移式停车电梯设备,这时候我脚下的电梯突然升起,我差点摔倒,情急当中,我右手抓住打开的车门的上边,并大喊“这里有人啊”,“这里有人啊”,此时设备并没有停机,升起的电梯已经卡住车门的下边,并继续上升,车门上边连同我的右手已经卡在钢梁上,疼的我大喊:“救人啊”“救人啊”,我拼命将手指抽出,等到电梯停止继续上升时,左车门已经挤压严重变形。我的右手剧烈疼痛。
此时,赶来的罗某并没有及时询问我的伤情和车的损伤程度,而是反复说,她没有看到有人,我请求罗某赶快报警处理,但她拒绝报警。
我忍痛用左手拨打110,罗湖区桂园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民警在查看现场后,将我和罗某,保安班长带到桂园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主持的调解中,罗某反复坚持,她没有看到里面有人,我提出对方先放押金,等车修好,手验伤,治疗后,多退少补,罗某拒绝调解。
罗某在此后警方讯问和调解中反复坚持说她没有看到里面有人,她不是故意的,但是我本人觉得有可疑和蹊跷,因为现场有日光灯照射,灯光明亮,操作台离我的直线距离不超过六米,当我询问,为何在没有经过停车场管理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私自操作设备?罗回答说以前就经常自己操作,既然以前经常自己操作,应该熟悉操做流程!应该熟悉规章制度!应该熟悉操作停止键!为何听到有人喊叫,不按停止键停止?有没有看操作说明?有没有熟悉操作说明和流程?而操作流程和安全警示的规定说明就在操作面板上,安全警示的第二条就明确说明:请确认车库,车内无人及四周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运行,第四条就明确说明:操作人员不要远离急停按钮的位置。急停按钮在操作面板的标识明显!请看操作面板照片!如何判断有没有人?除了目视,有没有喊叫?罗某对这些问题无法回答!我觉得对方有在公共场所蓄意伤人的嫌疑!罗某本人也是一位汽车驾驶员,车牌号,粤B宝马车,应该对机械操作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罗某在听说现场可能没有监控时,更反口说,不是她操作的,是管理员操作的,她是救人的!
罗某在调解员和警方的调解中说,情愿被关也不赔偿一分钱,她请求派出所查明事实责任,她是救人的!
罗某被警方扣押12小时后,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于12月27日被释放。警方也要求我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人,证据。
12月26日当晚,警方对我开出验伤报告委托书,我于27日在罗湖区区中医院经过简单治疗并经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食指,中指被初步鉴定为轻微伤,初期检验费,医药费为316元,手指至今神经麻痹!后续检查,治疗费用未记!
车门严重挤压变形,损失程度,有派出所在现场勘验的照片,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辆损失评估车门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等综合起来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事发后管理处主任,以及其它保安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查找和调取监控录像,当晚值班保安也积极配合前往派出所录取口供。
经管理处仔细调取和查阅监控录像,(监控录像12月30日已经提供给桂园派出所),在第10通道的监控录像清楚拍到了自我本人进入停车场到出警民警到现场的全过程!
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12月26日21点15分40秒,我本人背着双肩包,左手提着一个塑料袋进入我车所在的车库停车位内,同时也证明,我本人并没有在操作台操作设备,
16分58秒通道进入一部车;
18分 26秒罗某以小跑的形式出现在通道内;
18分 36秒罗某小跑到我车前,距离我车不到2米远,稍作停顿,走向操作台;
18分 45秒罗某到操作台;
18分 49秒罗某离开操作台,距离操作台约2米远;
18分57秒罗某跑向操作台;
19分25秒罗某跑离操作台;
19分28秒罗某跑向操作台;
19分44秒罗某跑离操作台,跑到我车前;
19分55秒管理员出现在通道内;
19分58秒管理员站在操作台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事发经过,以及现在相关监控录像证据仔细分析,我本人现在提出以下几点,并请求警方调查查实,以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一点:以上监控录像充分证明罗某无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停车场管理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私自操作设备!无视操作说明和流程!无视安全警示的规定说明!安全警示的第二条就明确说明:请确认车库,车内无人及四周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运行!第四条就明确说明:操作人员不要远离急停按钮的位置!急停按钮在操作面板的最上面,标识明显!罗某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违章冒险作业!
场面可怕,恐怖,惊悚,骇人,她的操作导致重达超过2吨的力量挤压过来,我右手受伤,左车门遭超过2吨的力量的挤压变形(停车规格是2吨以下),如果当时未能及时将手抽出,轻者手指,手臂断裂,重则随着电梯的继续升降,完全可以危急生命!
罗某无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漠视他人的生命,无视安全操作警示!违章冒险作业!
第二点:通过监控录像,以及时间点的推理和判断,21点18分 36秒罗某以跑步的步态到我车前,距离我车不到1米远,现场有日光灯照射,灯光明亮,罗某说没有看到车门打开,也没有看到人站在那里!实在难以使人相信!21点18分 45秒罗某到操作台;操作台离我站立的位置只有不到六米远,罗某说没有看到车门打开,也没有看到人站在那里!实在难以使人相信!急停按钮在操作面板的最上面,标识明显!罗某说没有看到,实在难以使人相信!
通过现在有相关监控录像的证明,我合理怀疑,罗某是否有故意的成份?21点18分 36秒罗某小跑到我车前,距离我车不到1米远,现场有日光灯照射,灯光明亮,她看到我的车牌,车门打开,看到我本人站在那里,然后再跑去操作台操作!从而才能造成这样的后果!
关键词:监控录像证明罗某本人无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无视安全操作警示! 违章冒险作业!导致汽车挤压变形!右手受伤!事后拒绝赔偿,调解!拒绝配合调查!
2015年12月26日,星期六,晚21点多,我本人在罗湖区某小区地下负二楼停车场打开左车门准备取车时,(此停车场设备是一种二层升降横移式停车电梯设备,我的车停在第一层,可以直接取车),一位女士(后经调查,此人姓名罗某,33岁,车牌号,粤B,在没有经过停车场管理员的允许和协助下,在操作台操作二层升降横移式停车电梯设备,这时候我脚下的电梯突然升起,我差点摔倒,情急当中,我右手抓住打开的车门的上边,并大喊“这里有人啊”,“这里有人啊”,此时设备并没有停机,升起的电梯已经卡住车门的下边,并继续上升,车门上边连同我的右手已经卡在钢梁上,疼的我大喊:“救人啊”“救人啊”,我拼命将手指抽出,等到电梯停止继续上升时,左车门已经挤压严重变形。我的右手剧烈疼痛。
此时,赶来的罗某并没有及时询问我的伤情和车的损伤程度,而是反复说,她没有看到有人,我请求罗某赶快报警处理,但她拒绝报警。
我忍痛用左手拨打110,罗湖区桂园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民警在查看现场后,将我和罗某,保安班长带到桂园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主持的调解中,罗某反复坚持,她没有看到里面有人,我提出对方先放押金,等车修好,手验伤,治疗后,多退少补,罗某拒绝调解。
罗某在此后警方讯问和调解中反复坚持说她没有看到里面有人,她不是故意的,但是我本人觉得有可疑和蹊跷,因为现场有日光灯照射,灯光明亮,操作台离我的直线距离不超过六米,当我询问,为何在没有经过停车场管理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私自操作设备?罗回答说以前就经常自己操作,既然以前经常自己操作,应该熟悉操做流程!应该熟悉规章制度!应该熟悉操作停止键!为何听到有人喊叫,不按停止键停止?有没有看操作说明?有没有熟悉操作说明和流程?而操作流程和安全警示的规定说明就在操作面板上,安全警示的第二条就明确说明:请确认车库,车内无人及四周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运行,第四条就明确说明:操作人员不要远离急停按钮的位置。急停按钮在操作面板的标识明显!请看操作面板照片!如何判断有没有人?除了目视,有没有喊叫?罗某对这些问题无法回答!我觉得对方有在公共场所蓄意伤人的嫌疑!罗某本人也是一位汽车驾驶员,车牌号,粤B宝马车,应该对机械操作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罗某在听说现场可能没有监控时,更反口说,不是她操作的,是管理员操作的,她是救人的!
罗某在调解员和警方的调解中说,情愿被关也不赔偿一分钱,她请求派出所查明事实责任,她是救人的!
罗某被警方扣押12小时后,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于12月27日被释放。警方也要求我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人,证据。
12月26日当晚,警方对我开出验伤报告委托书,我于27日在罗湖区区中医院经过简单治疗并经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食指,中指被初步鉴定为轻微伤,初期检验费,医药费为316元,手指至今神经麻痹!后续检查,治疗费用未记!
车门严重挤压变形,损失程度,有派出所在现场勘验的照片,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辆损失评估车门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等综合起来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事发后管理处主任,以及其它保安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查找和调取监控录像,当晚值班保安也积极配合前往派出所录取口供。
经管理处仔细调取和查阅监控录像,(监控录像12月30日已经提供给桂园派出所),在第10通道的监控录像清楚拍到了自我本人进入停车场到出警民警到现场的全过程!
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12月26日21点15分40秒,我本人背着双肩包,左手提着一个塑料袋进入我车所在的车库停车位内,同时也证明,我本人并没有在操作台操作设备,
16分58秒通道进入一部车;
18分 26秒罗某以小跑的形式出现在通道内;
18分 36秒罗某小跑到我车前,距离我车不到2米远,稍作停顿,走向操作台;
18分 45秒罗某到操作台;
18分 49秒罗某离开操作台,距离操作台约2米远;
18分57秒罗某跑向操作台;
19分25秒罗某跑离操作台;
19分28秒罗某跑向操作台;
19分44秒罗某跑离操作台,跑到我车前;
19分55秒管理员出现在通道内;
19分58秒管理员站在操作台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我国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事发经过,以及现在相关监控录像证据仔细分析,我本人现在提出以下几点,并请求警方调查查实,以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一点:以上监控录像充分证明罗某无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停车场管理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私自操作设备!无视操作说明和流程!无视安全警示的规定说明!安全警示的第二条就明确说明:请确认车库,车内无人及四周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运行!第四条就明确说明:操作人员不要远离急停按钮的位置!急停按钮在操作面板的最上面,标识明显!罗某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违章冒险作业!
场面可怕,恐怖,惊悚,骇人,她的操作导致重达超过2吨的力量挤压过来,我右手受伤,左车门遭超过2吨的力量的挤压变形(停车规格是2吨以下),如果当时未能及时将手抽出,轻者手指,手臂断裂,重则随着电梯的继续升降,完全可以危急生命!
罗某无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漠视他人的生命,无视安全操作警示!违章冒险作业!
第二点:通过监控录像,以及时间点的推理和判断,21点18分 36秒罗某以跑步的步态到我车前,距离我车不到1米远,现场有日光灯照射,灯光明亮,罗某说没有看到车门打开,也没有看到人站在那里!实在难以使人相信!21点18分 45秒罗某到操作台;操作台离我站立的位置只有不到六米远,罗某说没有看到车门打开,也没有看到人站在那里!实在难以使人相信!急停按钮在操作面板的最上面,标识明显!罗某说没有看到,实在难以使人相信!
通过现在有相关监控录像的证明,我合理怀疑,罗某是否有故意的成份?21点18分 36秒罗某小跑到我车前,距离我车不到1米远,现场有日光灯照射,灯光明亮,她看到我的车牌,车门打开,看到我本人站在那里,然后再跑去操作台操作!从而才能造成这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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