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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级法院法官姜巍询问笔录后--作出【2007】沈行监字第73号驳回申请通知书再审

辽宁 09-06 12:39  悬赏 0  发布者:zhaoyh 给我留言  回答:(1)
询问笔录;于2007年11月29日,由姜巍在市法院立案二厅对赵洪艳,辽宁省财政厅一案进行询问并担任记录。被询问人:赵洪艳与当事人的联系:
一,核对身份:
:申请人赵洪艳,女,1946年2月5日生,汉族,阜新粮油贸易运输总公司会计,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文化街六号楼707号。
、,今天找你来,就你的会计证验证,换证一事,我与省财政厅沟通了,省财政厅基本同意为你验和换证,但提出你本人写出申请,并保证今后不再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并在法院撤回申诉。财政厅可以为你焕发会计证,你看这样行不行,你是否同意。
:行,我同意上述意见只要是给我焕发新的会计证,我可以做到撤回申诉,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取得了会计师资格后因我的会计证未验证,所以省财政厅没有给我注册这次换证后,就应该为我办理注册手续。
、我可以与财政厅一起协调这个事。
;行。
              赵洪艳签字  2007,11月29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7】沈行监字第73号
赵洪艳;
    你与辽宁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06】沈行监字第117号行政裁定书,以“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案经本院复查认为,辽宁省财政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复议予以维持,你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起十五日内,以辽宁省财政厅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你已超出法定期限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是正确的。故你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送达时间2007年12月15日,送达人姜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复议【200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决定书最后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洪艳不服财政部18号复议决定认为财政部乱维持以财政部为被告向北京是第一中级法院起诉。 沈阳法院应把本案诉讼期间去掉后没有过期,因过期原因不在赵洪艳本人。沈阳两级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故意帮助省财政厅推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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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0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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