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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离婚的,有一个女儿判给女方,我每月给400元生活费

山东-聊城 02-03 18:4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2010年离婚的,有一个女儿判给女方,我每月给400元生活费,孩子现在8周岁了,前妻又婚,把孩子放在孩子她姨家代养,她姨妈老打孩子,我现在想把孩子的抚养权挣回,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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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03 21:49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6-02-04 21:59
可以,要有证据证明!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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