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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四川-成都 09-16 11:57  悬赏 10  发布者:xcj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在某地设立有经销商加盟的专卖店(该经销商就该专卖店自己注册的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专卖店老板与一家广告公司合作,由广告公司在某农户家的屋顶上安装广告牌,现在农户将广告公司和我公司给起诉了,广告公司为被告,我公司为第三人,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个人认为,农户(原告)将第三人搞错了,属于主体错误,他应该将专卖店老板列为第三人,而不是我公司。是不是这样?我有个朋友说主体没有错误,因为广告上有我公司的名字,是可以列为第三人的(他跟我一样,也是新手,我是做公司法务的,在诉讼这方便比较薄弱),但是因为我公司没有委托发布广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哎,新手之间的讨论,还请前辈不要见笑,烦请指点一下,谢谢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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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9 12:15
解答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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