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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的问题

辽宁-沈阳 09-11 10:34  悬赏 5  发布者:ld4164…… 给我留言  回答:(2)
爷爷死后留下一处军产房,(位于和平区八纬路78号,原沈阳市妇婴医院对面),爷爷共有子女6人,4儿2女,(有2儿已故),经在世的四儿女协商,由三儿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产,老人在世期间曾由大儿子(已故)赡养五年,大儿子死后由小女儿照顾五年,老人相继离世.老人生前曾另有两处房产,分别给大儿子及三儿子居住,其他子女均未提出疑义.经在世的四儿女协议,现对爷爷的这处房产的30万价格做出了如下的分配,因大儿子(赡养老人五年,在赡养期间已故)及三儿子生前曾给过房产,各分配3.5万元,小女儿主张自己赡养老人五年要求给予补偿,分配8万,其他四家各5万元.
想请问律师,这样的分配方法合理吗?对于老人生前给予过子女房产能以这样的理由减少对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吗?
我想知道该如何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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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11 14:15
由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不能协商的,四个子女,已故2儿的子女都有权继承。
具体分配与赡养义务及这些人去世时间有关。
追问:

大儿子与小儿子是2002年过世的,奶奶是2003年,爷爷是2009年过去的.想请问对于能不能以爷爷在30多年前给过大儿子结婚的房产为理由,对现有的遗产就会分配的少呢?

回答:

不能以爷爷在30多年前给过大儿子结婚的房产为理由。具体分法可就近找律师详谈

回复时间: 2011-09-11 20:47
建议找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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