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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遗嘱继承需要公证吗?

河南-郑州 02-12 12:46  悬赏 20  发布者:李昱法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母有四个子女,母先于父去世(无遗嘱),父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其中三个子女未知),将全部房产遗赠给孙子(17岁未成年)。现在,受遗赠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均表示自愿放弃受遗赠权,并同意房产由四个子女(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同时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但受遗赠人坚持不出示、不销毁并继续长期保存该遗嘱。请问:①如果在遗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中注明“遗产继承分配以本协议为准,之前所有一切涉及遗产的遗嘱、协议、公证书等统统无效”,并由四个子女、受遗赠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还需要公证?②此时该遗嘱是否已自动、完全丧失法律效力?③假若受遗赠人在日后再拿该遗嘱说事儿,该遗嘱是否还会有某种作用?④遗赠人无权处分全部遗产,该遗嘱是否应属部分无效?⑤法律是否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予办理也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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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12 13:29
你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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