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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解释一下

北京-东城区 09-13 01:19  悬赏 20  发布者:龙头山 给我留言  回答:(6)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呢?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谋利了,别人把钱送给其亲属,只要亲属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的事前没有教唆或帮助工作人员给人家办事,跟工作人员没有同谋,即使明知是贿赂而收受,亲属也不构成犯罪。对吗?还是说在以上的条件下,亲属收了钱告诉国家工作人员是共同受贿,没告诉就不是呢?或者告没告诉都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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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3 07:33
答:1、没有举报的义务;2、没有事先同谋,不涉嫌故意犯罪(共同);3、不知而代收不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9-13 07:48
告诉与否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要构成共犯,必须有事先的教唆或者帮助。亲属明知是贿赂而收受,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沟通,不能构成共犯,但不妨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打击不能扩大化
回复时间: 2011-09-13 08:40
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9-13 10:13
有异议。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13 10:45
已明确不以受贿罪的共犯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9-13 14:25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理论的讨论没有实际意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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