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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独生子女在农村集体收益中的分配问题

陕西-西安 09-13 22:47  悬赏 0  发布者:张团 给我留言  回答:(1)
按照陕西省计生条例,独生子女户在农村集体分配时应享受多一人份额,请问,父亲是非农,母亲和孩子是农民,应怎样参与集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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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3 22:5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父亲是非农,母亲和孩子是农民,仍然应按上述规定享受多一人份额。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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