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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

河北-石家庄 09-14 09:11  悬赏 0  发布者:914305……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你好:
    我的问题是:我姐夫现年56岁,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年前,又被一行政机关聘用做夜间值班工作(不是传达室),今年9月4日晚上到单位值班,次日(9月5日)8点20分被发现死于值班地点(8点30分120来后说已没有抢救必要,但单位领导及家属出于负责任考虑,要求全力抢救,到医院后抢救1小时后宣布死亡),问:这种情况能否参照工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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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4 09:44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此规定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赔偿事宜。
    进一步咨询可电话联系。
我的补充: 2011-09-14 09:5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劳动法解释的规定,该种情形视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9-14 11:26
可以申请工伤。
回复时间: 2011-09-14 11:31
可以认定工伤
回复时间: 2011-09-14 15:57
可以要求承担劳务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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