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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利认定赃款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呢?

 09-14 11:06  悬赏 5  发布者:兔年不吉啊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3)
公安机关无权认定赃款赃物吗?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而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证据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
    以上解释合理吗?那么受害人就得等到法院判决才会拿到钱吗?由没有特殊情况下可以让受害人提前拿回全部或者部分的损失用来生活·生产呢?
问题补充:
会不会是他们根本没有想过去追赃?追赃是不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呢?请问我该怎么样才能把钱要回来呢?向哪里反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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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14日 11时36分
实践当中,在移交到法院的案卷当中,一般附有赃款赃物已发还,而且检察院起诉中也有陈述,不是要等到判决后才能发还,一没有必要,二没有法律依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4 11:08
有权。
回复时间: 2011-09-14 11:10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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