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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跪求指点!

 10-13 13:53  悬赏 15  发布者:jeep52……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湖北 回答:(4)
作者:jeep520 提交日期:2008-10-13 13:07:00  

一朋友出租的房子离我家很近,我帮她将房子租出去后里面有一包比较贵重的东西她没时间来拿(因为别人马上要搬进去),所以说先寄放我那,过了一段时间,她一直没时间没来拿,我刚好去她那边,就商量好顺路给她带过去,结果在半路上被人偷了!
    现在朋友要我全额赔偿,我该怎么办?她说里面有钻戒,钻石吊坠,白金项链等等都是一些很贵重的物品,(我不知道里面具体是什么,受人所托,我不可能把里面东西打开看下!所以她要求赔偿的价值很大了,接近两万,还有我自己的摩托车也是一起被盗了,包裹就在我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别人偷摩托车的走运了)
    1 我不清楚她里面详细具体是什么东西,只是她自己说是首饰 2 我不知道我该不该付这个责任
    3 说明下 我是无偿帮忙的,
    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并且是为什么(法律依据)? 拜谢,
问题补充:
在半路上我停车下去了一个诊所,车就放在离我不到三米的地方两三分钟时间。(我只能说是像保管我自己东西一样保管在,因为我的摩托车也被偷了)
我觉得这个重大过失不好说! 不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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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8年10月13日 14时00分
无偿保管,你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赔偿。
何况她没法证明给你的就是贵重物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回答! 万分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13 14:00
合同法》第365条和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所以确定你们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除非证明你有重大过失,否则你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8-10-13 14:00
你好:你应当赔偿。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26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13 14:00
1、对方应当有物品存在的证据,无偿保管的,因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你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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