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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广东-云浮 09-17 22:06  悬赏 0  发布者:MAIYIY…… 给我留言  回答:(2)
老王夫妻是某农村农民。他们见儿子已经长大成人,便宜以老王的名义向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村委会在研究后,决定将村后的一处空地作为宅基地,划拨给老王使用。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本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了老王的申请,并向老王发放了宅基地的使用证书。请问:老王和本县国土著人管理部门、政府之间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的话,是哪能一类经济法律关系?其中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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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18 19:54
行政法律关系。
回复时间: 2011-09-17 22:59
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做宅基地,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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