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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4日入职某集团在东莞的子公司(独立法人。非分公司

广东-东莞 02-23 17:3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7年6月4日入职某集团在东莞的子公司(独立法人。非分公司,下同),2011年5月1日调往该集团在广州的子公司,后于2015年7月1日与广州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于当月调至东莞子公司(非合并分立),并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仅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未变更合同主体,但工资、社保等均由东莞子公司负责。后工作岗位变动,东莞子公司再与我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合同主体为东莞分公司,但变更内容仍为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现对此种情况仍有以下疑问,盼解答:
        1.我的劳动关系从广州子公司转移至东莞子公司,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第三方协议,变更合同主体,是否可视为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您在博文中所说“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不能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则,我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转移至东莞子公司,与广州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且广州子公司未作出书面通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所注明的违法解除?
        3.以上情形对我存在何种风险?
        4.如果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莞子公司按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5年7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要求广州分公司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007年6月至今的双倍补偿金,是否可以得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支持?
        以上疑问盼能回复,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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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23 17:47
可以提出以上仲裁请求
回复时间: 2016-02-23 18:36
这是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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