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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情况法院是否会判离?我能否申请精神赔偿?能赔多少?

湖南-长沙 02-25 13:35  悬赏 10  发布者:amwthy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2年9月于深圳打工两人相识,并于 2007年09月 24日在 湖南省武冈市 登记结婚,婚前于2005年07月16日生育一儿子,名 黄宇豪。于婚后2007年03月28日生育一儿子,名 黄宇杰。
      婚后的前8年时间两人主要是在深圳打工,在外打工期间小孩由原告方父母照料。其中2012年在深圳东莞的时候,被告方曾利用欺骗的方法在外面和异性有不正常行为,后被原告发现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原告无法接受被背叛的事实,于是提出离婚。在被告方死活不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因为精神上受到伤害,于是去了单位的宿舍过起了分居生活。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被告叫上了自己的弟弟(张先军)来找原告,希望得到我的原谅,我看在这么多年感情和儿子的份上原谅了被告并回到正常的生活。
     2013年2月,因原告父母身体不好,不方便照顾小孩。于是我回到了长沙宁乡,在原告哥哥黄源魁的资助下,在宁乡县双凫铺开了一家兽药店。相继被告也跟着一起回到了宁乡长,并把小孩接过来一起生活。被告在这期间再次利用欺骗的方法出去韶关和网友见面,邻居家一位女孩同时出去的长沙,说是要去长沙找工作,这位女孩可以证明她并没有在长沙上班,而是直接去了韶关和网友在一起。被告却谎称是在长沙市里面上班,原告通过腾讯公司QQ登陆地知道她已经到了韶关。而在这个时候我刚好打算在这边建房。被告的这种行为又一次对我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原告提出离婚。她知道自己的谎言最终抵不过事实。为此事双方大吵了一架。当时叫上了双方的父母,并在父母的面前被告认了错。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原告最后再一次接受了被告的认错。
2014年9月,我在长沙工作,被告在家工作并照顾小孩上学。被告在家不尊首妇道。和他人多次开房,并和对方以夫妻的名义相称(有录音为证)。
(被告出轨全过程见附页)
此次出轨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本想轻生了事,只因有小孩牵挂。最后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后说等小孩放假后再说。原告不想再过这种没有意义的生活,去了广东工作。
被告这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严重损害原告自尊和人格。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我手上有他们3天的通话录音。还有她自己亲手写出来的出轨过程并亲笔签名加手印,内容明确写出3次在同一地方开房和时间,用谁的身份证开的房等等信息。通话录音可以明确说明他们的不正常关系。我想问这些都可以做为证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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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2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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