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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河北-廊坊 09-22 18:14  悬赏 0  发布者:温柔一刀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6年5月14日年过半百的李海升购买楼房一套,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李海升本人. 2007年12月李海升做生意期间发生意外,涉及到遭受经济损失的第二方,担心会涉及到李海升本人会附有连带责任的经济赔偿,就在2008年间把当时李海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的名字由李海升改为了李海升之子李强.这期间,涉及到涉及到李海升做生意期间遭受经济损失的第二方没有起诉。2009年间, 遭受损失的第二方已经起诉,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宣判。这期间的财产转移有效吗?
房产证从李海升买房开始的2006年5月14日起到变更为买受人李强之后的现在,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下来,所以目前只有属于李强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海升之子李强已在2007年5月结婚,由于李海升之子李强婚后在2009年出现夫妻感情不合, 由于李强父亲上述的特殊原因,李强不能把合同改回原来父母的名字,李强担心一旦离婚,女方会以房屋共同财产为由分得李强父亲在李强婚前买下的房子,那么为了避免以后在房产上李强和妻子出现房产分歧, 限于目前只有属于李强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强应该怎么做?
两份合同(李海升购房时签署的合同日期和2008年间李海升变更为买受人李强之后的合同日期)均为“2006年5月14日”同一个日期,也就是李海升初始购房时购房合同上签署的日期。(变更为李强名字的时候没有更改日期)这两个相同的日期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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