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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把其任职公司业务下给其配偶公司

上海 02-26 13:29  悬赏 5  发布者:charli…… 给我留言  回答:(7)
外籍总经理 私下让其配偶公司成为其任职外企的服务类型的供应商,在未见配偶公司提供多少服务(甚至没有的)的情况下,该总经理向其配偶公司以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巨额款项(650万元), 此事宜未向国外总部报备, 有涉嫌转移和侵占公司资金的嫌疑。

由于是几年前的事情,现在去报案 会警方会立案么, 算职务侵占,还是合同诈骗? 或者 该总经理还算违反其他法律,比如“公司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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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27 19:52
可以报警立案,依法维权,详询来电
回复时间: 2016-02-26 13:32
可以诉讼解决
我的补充: 2016-02-26 13:43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2-26 13:32
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现在发现也可以去申请立案。
回复时间: 2016-02-26 13:35
可以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2-26 13:41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现在发现也可以去报警,或者起诉,申请立案。
追问:

需要哪些证据? 该总经理辩解说,是其配偶拥有的公司为正常服务, 因此即使其配偶公司被发现有巨额利润,也可理解为正常的商业行为。

回复时间: 2016-02-26 13:48
公司可以报警。
回复时间: 2016-03-02 13:14
涉嫌职务侵占,但是必须要有证据证实哪些内容属于未提供服务而侵占公司钱款,至于提供服务多少的问题,目前无法界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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