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招标投标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徐荣康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第一次唱标后,又进行第二次评标,是否影响公平?

江苏-南京 02-26 23:49  悬赏 25  发布者:taoyu5…… 给我留言  回答:(12)
我公司在参加一次招标中,第一次招标5家公司,唱标,各家公司都把竞争对手的报价记录下来了,结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候选人因为资格后审发现资质不符而淘汰出局,现4家都符合规定,招标方说第一名出局要重新投标,那我们的价格就全部公开了,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有哪些法律条款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陈婷律师 VIP
  • 电话:15102025048
  • 153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2-27 07:59
第二名顶替上
回复时间: 2016-02-27 11:25
你好,你在表述中未明确招标人的性质,综合分析重新招标后的情形,可以得出除非你单位所中标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依据《招投标法》第2条、 第65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一、重新招标的情形
1、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34、41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
2、废标的,《政府采购法》第3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7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
二、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34、41条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追问:

你好温律师,招标人性质为国有大型集团,招标项目为一年一度的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结果3名候选人中第一名为一家皮包公司,并且不符合招标资质的硬性规定,我公司在进行查实后像招标人反映,后经招标人查实否定了第一名的分数,现在又说根据法律可以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不是很不公平,大家都知道其他竞争对手的价格了

回答:

重新招标不合规定,也不公平,建议先向招标单位反映情况,无果的再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你单位所参与投标,不符合该规定。该项目重新招标不合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加以解决。希望这回答能有所帮助,如满意望釆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27 07:00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不对的,评标后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分,根据得分确定排名前三名的为中标候选人,如排名第一的因资质不合格,排名第二的顶上,不存在第二次重新投标。
回复时间: 2016-02-27 08:48
这样做不合法。不应重新投标。
第一名候选人因为资格后审发现资质不符而淘汰出局,应由第二名中标。
回复时间: 2016-02-27 09:00
具体看招标公告。根据招投标法,应该确定排名第二的人中标。
回复时间: 2016-02-27 09:14
 你好!
首先,根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招标人要预审投标人的资格。
其次,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有投标人资格或是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不应公开,要重新招投标。
最后,根据以上阐述,如果所有人都不符合规定,才可以重新招标,现在只是第一名不符合,还有第二名,如果第二名不符合,还有第四名,以此类推。所以这样做法不符合《招投标法》及实施细则规定。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如满足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微信或qq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2-27 12:18
1、不合法;2、违背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因为如果投保人都知道了相互的投标底线,就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了。
回复时间: 2016-02-27 13:56
根据招投标法,应该确定排名第二的人中标
回复时间: 2016-02-27 14:56
这样做不合法。不应重新投标。
回复时间: 2016-02-27 16:16
你好
    1、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所以,如果是国有资金的项目,那么是可以进行重新招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2-29 08:43
答:邀请招标有三名以上即可。
回复时间: 2016-03-01 19:08
应由第二名中标。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西太原
福建莆田
北京海淀区
江苏无锡
江苏苏州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湖北荆州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山西 太原
人气:49929
福建 莆田
人气:53981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09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536
江苏 无锡
人气:51040
辽宁 大连
人气:119365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