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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黑龙江-大庆 09-24 12:39  悬赏 0  发布者:wz0805……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于2009年6月份购买一处二手房,同时买卖双方自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原房主说需要10月份能交房。后期发现原房主拖欠2008年物业费用,与其沟通后他说原物业公司资质不全所以拖欠,并且其不同意交付所欠费用。9月份时原房主从该房中搬出,本说好搬出后交接,但是再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了,现在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在手中,我是否有权通过公安机关进入我的房子?我们所签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率?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否应该由其交付完?房屋买卖协议中签订交房日期为10月30日,我是否可提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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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4 16:39
如果你已经将房屋过户到你的名下,你们约定的交付房屋到期后,他不交付你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入的,你们的协议有效,拖欠物业费应由拖欠人承担。你不可提起收房。
回复时间: 2009-09-25 00:14
您的事情一两句话说不完整,还是建议面谈处理,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哈尔滨张律师、何律师为您维权。
回复时间: 2009-09-25 07:26
如果无法联系原房主,那么尚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会要求有您先支付,然后由您再向原房主索要。
回复时间: 2009-09-25 09:49
房产证和土地证在你手中并不是十分重要,关键是要过户登记,这样其他的就好办了
回复时间: 2009-09-25 10:52
你已经咨询过了,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9-25 19:55
您和对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了您的利益考虑,还是等到房子交付日,也就是10月30日进入房子。由于对方拖欠的物业费是需要补齐的,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补缴所欠物业费。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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