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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要求享受营业性补偿

福建 09-24 01:19  悬赏 0  发布者:180577……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张柯柯 男     汉族     系福建省漳平市顶郊社区一名残疾人,身份证号352602197608140036        联系电话13959087797    事由:2003年我因在外务工意外造成右手终生残疾,只好带妻儿回到福建省漳平市江滨路869号店铺(在漳平电厂至顶郊大桥主路边,现在拆迁安置房路口右侧,属85年间经福建省漳平县箐城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自建房,面积126.78平方,盖瓦一层砖木结构,无改建抢建原样到2007年拆迁     空间相册有原始照片),在领取相关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06年向烟草局请求申领烟草许可证)经营食杂,(2007年《漳平市电厂2X30万机组上大压小工程》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正式批复情况下,(2009年6月25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9]1640号文批复福建省发改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同意建设福建华电漳平电厂“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福建华电漳平电厂改扩建2×300兆瓦循环流化床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漳平电厂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关于福建华电漳平电厂改扩建2×300MW机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等,漳平市箐城街道代表刘瑞华等人违反《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在07年无(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情况下就进行征地拆迁,漳平市箐城街道代表刘瑞华等人在未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就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情况下(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无店面补偿拆迁征用标准,无从选择,不知道是属失职还是属故意隐瞒欺诈行为);江滨路869号营业中的店按住宅每平方860元拆迁损害了我权益。 要求享受营业性补偿具体材料在QQ1805779379空间日记和像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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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8 07:33
享受营业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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