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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例是正发生的实事,请律师给予解答
03-03 14:33 悬赏 0 发布者:哈哈一小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新疆 回答:(1)
劳动者在2013年7月与某单位签定了一年固定期限(2013.8.1--2014.7.31)劳动合同,合同签定后,单位未将合同文本送达劳动者,且在2014年7月合同到期后,至今未再续签.自2014年10月起,因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在2015年11月30日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保转移交接,遭单位拒绝.劳动者于2015年12月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持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先行调解建议书"前往单位先行调解,但未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劳动者于2016年1月5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并于1月12日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通知书载明的时间2016年2月25日参加了仲裁庭审,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都不充分,仲裁庭休庭,并定于2016年3月16日再次开庭.
劳动者的问题是:
1,单位在2月25日的庭审中说"截止今日,已不拖欠劳动者任何工资",劳动者就此向仲裁庭说明:自2014年10月起,单位就开始拖欠工资,至2015年10月1日,无法忍受拖欠工资的员工为讨要工资而罢工,单位为维持生产紧急筹措资金于当天每人先发3000元过节,国庆节后8日9日银行上班即发6月7月的工资,但直到12日再次罢工后,才于13日发放了2015年6月7月的工资,其中扣减了10月1日预发的3000元.至劳动者于2015年11月30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仍拖欠8月9月10月的工资.此后直到2015年12月30日,单位通过银行发放了一次工资,银行备注说明是2015年8月工资.2016年2月4日,单位通过银行又发放了一次工资,银行备注没有说明,劳动者估算应该是2015年9月10月11月的工资.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的工资仍未发放.劳动者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之前发放上月工资.
请问,这不是拖欠工资吗?
2,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声明:合同签定后,单位未将合同文本送达劳动者本人,且在2014年7月合同到期后,至今未再续签.单位声称劳动者在2014年7月与单位续签了2年(2014.8.1--2016.7.31)的劳动合同,加上已将2015年的工资如数发放,现劳动者提出辞职是不合法的.但劳动者在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变更和续签栏中却发现是他人伪冒劳动者的签名,当庭给予指出,并请求仲裁庭鉴定.
请问,劳动者能以伪冒签名或经鉴定确属伪冒签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81,82条的规定向单位追索每月2倍的工资吗?
3, 劳动争议发生日该如何界定?
是2015年11月30日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起?
是2015年12月10日持仲裁委员会先行调解建议书起?
还是2016年1月5日仲裁委员会立案或是1月12日受理起?
4,自2015年11月30日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起,至仲裁裁决作出时的这期间内,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因为劳动关系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经济方面造成损失,劳动者能以劳动关系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仍是单位合法员工继续向单位追索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2月的工资吗?
劳动者的问题是:
1,单位在2月25日的庭审中说"截止今日,已不拖欠劳动者任何工资",劳动者就此向仲裁庭说明:自2014年10月起,单位就开始拖欠工资,至2015年10月1日,无法忍受拖欠工资的员工为讨要工资而罢工,单位为维持生产紧急筹措资金于当天每人先发3000元过节,国庆节后8日9日银行上班即发6月7月的工资,但直到12日再次罢工后,才于13日发放了2015年6月7月的工资,其中扣减了10月1日预发的3000元.至劳动者于2015年11月30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仍拖欠8月9月10月的工资.此后直到2015年12月30日,单位通过银行发放了一次工资,银行备注说明是2015年8月工资.2016年2月4日,单位通过银行又发放了一次工资,银行备注没有说明,劳动者估算应该是2015年9月10月11月的工资.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的工资仍未发放.劳动者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之前发放上月工资.
请问,这不是拖欠工资吗?
2,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声明:合同签定后,单位未将合同文本送达劳动者本人,且在2014年7月合同到期后,至今未再续签.单位声称劳动者在2014年7月与单位续签了2年(2014.8.1--2016.7.31)的劳动合同,加上已将2015年的工资如数发放,现劳动者提出辞职是不合法的.但劳动者在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变更和续签栏中却发现是他人伪冒劳动者的签名,当庭给予指出,并请求仲裁庭鉴定.
请问,劳动者能以伪冒签名或经鉴定确属伪冒签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81,82条的规定向单位追索每月2倍的工资吗?
3, 劳动争议发生日该如何界定?
是2015年11月30日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起?
是2015年12月10日持仲裁委员会先行调解建议书起?
还是2016年1月5日仲裁委员会立案或是1月12日受理起?
4,自2015年11月30日向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起,至仲裁裁决作出时的这期间内,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因为劳动关系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经济方面造成损失,劳动者能以劳动关系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仍是单位合法员工继续向单位追索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2月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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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乌鲁木齐]
- 杜蓝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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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年03月03日 16时34分
第一、应视为拖欠工资。
第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第三、自第一次提起仲裁申请并被受理起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四、并不存在你所说的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风险。这个还是自己想办法解决吧。
第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第三、自第一次提起仲裁申请并被受理起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四、并不存在你所说的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风险。这个还是自己想办法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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