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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和朋友一起参加朋友的朋友的邀请在一起吃饭,其间我朋友和他

新疆-石河子 03-04 12: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因和朋友一起参加朋友的朋友的邀请在一起吃饭,其间我朋友和他朋友争执问题说话声音大 我因和朋友一起参加朋友的朋友的邀请在一起吃饭,其间我朋友和他朋友争执问题说话声音大,我朋友被另外一个我们不认说的人指骂,我朋友说了他,这个人就挥拳打了我朋友,我当时坐在两人中间,就伸手拉了这个人一把,后不知他随手用什么东西直接砸在我的鼻子上,致鼻子一侧皮肤脱落,下至上唇部开裂,后这人直接逃走,我已报警,了解打人者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我要怎么索取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当时在场的人附连带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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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4 15:37
谁打了,你找谁。受伤后,及时就医、报警。向办案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由派出所开具鉴定函,由当事人自己去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结果构成轻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重伤的: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则加害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依据伤残鉴定结果可起诉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与受害人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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