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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税务纠纷!

湖北-荆门 09-25 15:20  悬赏 10  发布者:jszhix……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于2009年9月4日将门面转让给乙丙,但营业执照没变。
乙丙双方在经营该店铺不超过一个月时,国家税务费用上调,需要该店铺补交1万元税款。得到消息后乙丙双方去找甲方协商,但甲的回复就是“门面已经全权转让给你们了,所有的事情不与我相干。”
但是我们在转让合同上写了一条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乙丙双方在接手该店铺之前甲方因经营所产品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乙丙双方接手后因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丙双方负责。”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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