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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公安局 违法指控马光玉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说明

山东 03-07 14:02  悬赏 0  发布者:jmyl54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济宁市公安局
违法指控马光玉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说明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马光玉,现反映济宁市公安局指控我骗取贷款罪的有关情况向贵院反映:
    2010年6月22日,兖州市威龙机床有限公司经理马光玉因企业缺乏周转资金,找到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店信用社主任范宪昌协调信用社协议中承诺的给予兖州市威龙机床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事宜, 范宪昌主任指示找信用社工作人员许景民办理即可;许景民同时提出来他也需用50万元。指示马光玉与其一起找到罗文义和马昭所用其各自兖州市息马地商业用房办理抵押贷款各50万元,其中50万元借给兖州市威龙机床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另外50万元于2010年6月22、23日分两次由许景民借用。
整个贷款过程都是在信用社工作人员许景民的操作下完成,所有贷款材料手续内容都是信用社工作人员填写。 罗文义和马昭所以各自商业用房实名办理抵押贷款,该抵押商业用房真实存在,产权没有争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贷款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存在虚假和违规之处。
马光玉在该抵押贷款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法情节。马光玉仅仅是借用马召所贷款的款项用于企业合法经营,同时出具了 兖州市威龙机床有限公司借款手续,不存在非法目的,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即便有不实的地方也是工作人员许景民的责任。 罗文义和马昭所没有及时偿还该债务仅构成民事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济宁市公安局不顾上述事实,于2014年5月5日以骗取贷款罪对马光玉刑事拘留,提出交钱放人,不交钱就批捕。2014年6月9日马光玉家属被迫去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店信用社缴纳贷款全部本金100万元,利息3万元,信用社开具的贷款还款通知单显示客户名称分别为罗文义和马昭所足以证明马光玉与信用社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信用社与罗文义和马昭所之间的债务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拍卖贷款抵押物等方式实现,不存在对信用社造成严重损失。
2014年6月11日羁押38天后释放,释放14天后办理了12个月取保候审。2015年6月份移送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管辖权原因济宁市检察院不受理此案,济宁市公安局又把此案移交兖州公安局,并命兖州公安局移送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兖州检察院因上一级公安局立的案让下一级公安局起诉的问题也不受理,并退回济宁公安局。可济宁公安局又推给兖州公安局,同时告诉马光玉案子全案移交兖州公安局,错对济宁公安局没有任何责任,错在兖州检察院没受理。
事情从14年5月5日拘留到今天以21个月20天,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也过去了近10个多月了,马光玉及家属压力巨大,无数次找济宁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给予结论但直至今日仍没有给出任何结论。找兖州公安局总是说在协调兖州检察院。
  恳请领导督促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办案
 控诉济宁市公安局
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指控马光玉涉嫌骗取贷款罪情况说明
 济宁市公安局违法办案,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非法羁押本人38天,具体理由如下:
      1、济宁公安没有管辖权,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越权管辖。
     2、以当事人追款讨债,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采取违法收审、非法拘禁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放人”竟以检察机关批捕逼债为目的。不交钱就批捕人,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
3、 本人没有办理贷款没有我任何手续。该贷款是信用社业务员办理。也是实际用款人。但手续真实、完整,并多次偿还利息,当事人及贷款人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经侦虚构骗取贷款事实; 
  4、 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经侦办案,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多次与当事人及亲属逼债还款;
5、 经侦雇佣社会人员参与办案,去当事人公司与公安人员一起参加录口供、送当事人体检、去看守所均由经侦雇佣的社会人员驾驶交通工具并参与其中。(有人证多人)
  6、 超期羁押当事人(2014年5 月 5 日至 6月 11 日);非法羁押本人38天。
  7、雇佣社会人员对当事人恐吓、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参与归还款的谈判,并表态交钱后他们随时可以让检察机关放人;
  8、 经侦雇佣的社会人员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的签字恐吓当事人及亲属;你的案子以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有多人人证)
  9、 经侦人员恐吓当事人亲属,要求当事人及亲属以后要息事宁人;
  10、 经侦在检察机关出具释放手续后十四天才办理取保候审,且期限长达十二个月2014年6月11日羁押38天后释放,释放14天后办理了12个月取保候审。2015年6月份侦察终结移送济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管辖权原因济宁市检察院不受理此案,济宁市公安局又把此案移交兖州公安局,并命兖州公安局移送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兖州检察院因案情问题也不受理,并退回济宁公安局。可济宁公安局又推给兖州公安局,同时告诉马光玉案子全案移交兖州公安局,错对济宁公安局没有任何责任,错在兖州检察院没受理。

  11、 从拘留到今天以有21个月22天了,侦查终结以过去了10全多月份,经侦口头还是在表示协调检察机关走程序,办案机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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