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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责任事故处理

重庆-綦江 09-27 19:35  悬赏 25  发布者:zhuyin…… 给我留言  回答:(4)
幼儿园两位小班小朋友在中午午休起床的时候发生冲突,一位小朋友把另一名小朋友咬伤,手臂上和脸上均被咬伤,当时是开学第一天,因为是小班,哭的小朋友比较多,两位老师一位带起床的小朋友去厕所解便,另一位老师在帮其他小朋友穿衣服,没有注意到,老师发现后就立即报告了园长,园长立刻带了小朋友到了当地算最好的医院进行了救治,并通知家长,被咬方小孩的家长因手机没开机没有联系上,放学时家长来接小孩时才告诉家长,幼儿园当天也购买了营养品给家长。第二天园长又和被咬小孩的家长一起去了医院检查,家长提出给孩子输液,但医生说没有必要输液,只要吃一些消炎药就好,也没有住院,当时家长也没有说什么。现在20多天了,孩子的伤已经好得差不多了,只是脸上略微还有一点痕迹,医生也说孩子还小没有多大关系,过一段时间就会消掉,但是家长现在提出要给孩子美容和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幼儿园付1W元,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相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另外幼儿园在这事故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咬人的孩子的家长(监护人)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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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7 19:44
不合理,按实际损失赔偿即可。
追问:

但是孩子现在脸上的确还有伤痕痕迹,请问咬人方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回答:

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追问:

孩子的家长担心孩子以后还会有疤痕,另外说小孩被咬之后受了刺激一直晚上睡不安稳,经常在梦中惊醒,但孩子在幼儿园午休的时候并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要求赔偿1W,我在网上查询了相关的条例,看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提出整容的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评定上伤残等级的才可以提出赔偿精神损失,是这样的吗?

回答:

一般是这样的,但如确实毁容,也可主张精神损失,但对方目前要求明显过高。让她去起诉吧

回复时间: 2011-09-27 21:18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1-09-27 21:32
起诉后到法院按规定处理即可。
回复时间: 2011-09-27 23:14
美容的话,现在小孩子不能做
如果协商不成,还是让对方起诉幼儿园,由法院判决比较好,赔不到多少钱的,最好协商
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详细信息可以点击本律师个人信息,按照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本律师。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马平原律师 (重庆沙区小龙坎嘉新大厦13楼,当面咨询请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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