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申维丰  陈皓元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

江苏-泰州 03-07 19: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7 19:47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追问:

书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仅为确权登记,既非物权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换言之,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未经登记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了。这种说法对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广西桂林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875
广西 柳州
人气:70374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17
山东 菏泽
人气:2082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