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关闭
- 孙术校律师对 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了,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在保定上班两年了,一直没有签订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你好,我2016年离的婚有一个女儿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房产交易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我是男方,离婚了,孩子一岁半跟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妻子转移了咋办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民事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离婚法律怎么判?有一个4岁的女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被人在支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
江苏-泰州 03-07 19: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人民政府义务,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未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江苏-南京]
- 周六八律师
- 75605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3-07 19:47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追问:
书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仅为确权登记,既非物权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换言之,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未经登记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了。这种说法对吗?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寻找更多解答
- 1985年县人民政府所发给农民土地承包证现在因土地证上登记的地块发生 1个回答0
- 针对杨勇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解析 1个回答0
- 针对杨勇因与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评析 1个回答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归哪里管辖?? 1个回答0
- 请求对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政府,西蔡塘村委会,强迫村民流转土地承包 1个回答0
推荐律师 加入本地优秀律师推荐>>
最佳律师解答
- (李保忠)(2022-03-20)·您好,赵律师,我是济宁汶上的,今年1月份借给了朋友2000块钱
- (孟凡兵)(2022-03-19)·冒用已经死亡的人身份姓名生活犯了什么罪
- (王远洋)(2022-03-19)·我是一名在上初一的女生 就在昨天晚上有很多个人说要在我周日的
- (蒙彦军)(2022-03-18)·我在一个百秋的App被刷单提高知名度的骗了3万,后续还要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