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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付款纠纷

陕西-宝鸡 03-08 10:12  悬赏 0  发布者:xgd296…… 给我留言  回答:(1)
13年2月和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移动营销代理合同,由于产品属性太过高端,在本地无法正常开展。14年12月在一年合同快到期联系对方说不做了,要求退还10000元预付款。对方说可以,要我写份说明并连合同一块给她寄过去。最后又说和领导沟通的最好结果是15年内想办法给我解决。但是现在电话不接,qq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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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8 13:1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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